法律有關係
出版:左岸文化
編者:王曉丹
作者:陳維曾、李柏翰、劉靜怡、王曉丹、莊士倫、林佳和、蔡博方、許菁芳、簡士淳、沈伯洋、陳韻如、黃琴唐、陳柏良、郭書琴、容邵武、林志潔、施慧玲、官曉薇
-
第一本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指南
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從簡單買一杯咖啡的日常交易,到就業、納稅、租房和企業營運等更複雜的事務,都需要有規範及法律支持。在理想情況下,法律為國家提供了政府行使權力進行統治的指導方針,對個人則提供了保障生命財產和公平交易的法律支援。然而,我們還是到處可見非法或法律的無效:滿街的違建,坊間津津樂道逃稅避稅之法。人們走到警察局、來到法院,無不使出渾身解數表演。法律運作經常轉化為制式而瑣碎的流程,即使每個點都合法,還是無法串連出共同的價值。
每到需要溝通的時候,我們經常驚覺不知該與誰對話,如何對話。
台灣政治與社會權力結構的變遷深刻地影響了法律在社會中的角色。解嚴前,法律被用來管制人民,成為統治者的工具;解嚴後,法律轉變成為節制權力濫用的手段,以建構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法治社會,更是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全球化與科技發展也對法律的社會角色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法律鑲嵌於政治、經濟、文化與生活脈絡,以各種方式成為人我社會關係的關鍵部分。如果仔細觀察每個法律現場,我們會發現法律實踐是個體欲望、集體爭論以及權力作用的反映。為了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法律,解決糾紛中產生的困惑,朝向理想社會邁進,我們必須不斷探索:要成為怎樣的個體?成就何種集體?個體與集體的關係是什麼?如何藉由個體與集體的相互辯證創建法律?
「法律與社會研究」領域在國外已發展近五十年,起初強調運用社會科學知識來提升法律政策的效能,後來則關注法律和政治權力、組織生活以及日常實踐之間的共構關係,特別是描繪法律的歷史和文化特性。此一領域的研究者採取跨領域的視角,援引了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哲學、人類學等知識,在不同學科的養分下,設定創新的方法論、嶄新的研究議題與多元的分析架構,開啟有別於主流法學的研究方式。在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受西方的影響,同時也受到社會劇烈變遷的衝擊,因此發展出獨特的學術焦點。
這是一本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的文獻地圖,18章為18個議題,作者就自己研究領域,提供該議題相關的概念、論證與理論,以及近二十年來國內外的知識成果。全書分為三個單元、六個主題,首先「拆解」一般人對法律的認知,意識到法律理念實際上深受經濟發展、全球政治和科技創新的影響,拼湊更完整的法律圖像。接著「理解」法律的內在邏輯,從而掌握當下討論與改變法律的核心議題。最後回到法律的公平正義目標,從社會的主體能動中展現法律改變社會的能量,並具體舉出家庭、性別與各種社會運動的案例,除了讓青年學子與研究者按圖索驥進入學術對話,也讓人文社科讀者從而理解並思考,法律是什麼、怎麼變,如何影響我們生活。
本書從傳統的實證研究延伸出文化、歷史、哲學和人權等更多元的研究視角,更加關注當下的法律權利如何對個體和集體產生影響,以及是否能夠改變根深蒂固的社會不平等模式。
第一單元:時代變遷下的法律演化(李柏翰)
法律並非憑空創造而來。法律是特定脈絡中的行動者,為回應特定時空背景之需求,相互協商後的產物,這也是本單元欲彰顯之視角。三篇文章各自探究法律和不同形式的規範,是如何與經濟、國際政治、科技發展等社會脈動相互影響,實質化行動者共構的治理欲望,並進而將脈絡中的權力動態內化且鐵嵌於法律之中。由此出發,我們得以思考、分析並批判「法律是或不是什麼」—包括且排除了誰,定義且略過了什麼、治理了誰且被誰治理著。
陳維曾的〈憲政與國家資本主義〉扣問威權國家資本主義與西方自由民主典範的憲政主義之間的關係為何?透過東亞國家的例子,引介「法律與經濟發展」的研究與論辯。中國崛起再度引發世界對亞洲成長模式的關注,而政體與經濟發展之間的交互作用,也進入了法律與社會研究的視野。在〈誰的全球,治理了誰〉中,李柏翰介紹不同學術領域如何定義並研究全球治理。有別於西發里亞秩序創建的國際法體系,全球治理納入複雜且多元的行動者與權力關係,以回應總體政治經濟的現象,而本章藉由全球衛生與人權保障等議題來說明「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研究之發展。劉靜怡在〈法律、科技與政策〉中勾勒過去數十年科技發展如何驅動法律變遷並衝擊法學研究,這些發展亦促使科技法學研究社群之形成。本章認為,為探索數位革命帶來之多層次的權力變遷,並提出規範上可行的具體策略,科技法學研究應該與「科學、科技與社會」有更多跨領域的互動和對話。
第二單元:法律究竟是構成還是眩惑社會?(蔡博方)
本單元對於我們習以為常的「法律」提出不同的論述,邀請讀者思考:法律在普遍認為的「提供規範、維持秩序」之外,也同時產生什麼作用?換言之,本單元三篇文章都嘗試將法律「陌生化」(de-familiarize),使其脫離我們平時熟悉的法律概念,創造重新理解的可能。
王曉丹與莊士倫指出,提到「法治」,一般人可能抱持「單一法律觀」的想像,然而,法律實際作用卻是「法律多元論」(legal pluralism)的狀態。多元的規範不僅交錯座落於不同的時空,也交織形成了特定社會場域。這是一種「陌生化」嘗試。林佳和則帶領讀者反思一個常見問題:法律受到國家將其工具化,卻讓國家自身成為批評者所指的代罪羔羊。日常生活中各種對於「不正義之法」、「作為幫凶之法」等的批評,讓人們以為,法律背後的「國家機器」是問題之源;然而,林佳和提醒我們:「問題與出路不在國家,而在社會權力關係。」於此,法律再次「陌生化」。蔡博方嘗試鬆綁「法律與現代」之結,讓讀者思考:人作為主體是原因或是結果?法律跟著社會走向現代是必然還是偶然?當如此思考時,我們也正遠離「現代社會與現代法律」彼此不可或缺的想法。「眩惑」一詞,原指因視線昏花而看不清,引申為因感受到迷亂而失去主張。本單元希望引領讀者思考,個人與社會權力在法律下的關係,法律對於社會產生的「構成」作用與對於個人產生的「眩惑」作用為何?藉由理解社會權力中的多元互動,個體可否眼清目明地洞察法律的來龍去脈,而不被「眩惑」?
第三單元:成為「法律人」(簡士淳)
法律人在法律制度的推行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徵選、養成與訓練,影響著制度之解釋與適用,針對法律人的組成、職業結構、文化、社會網絡、決策偏好與過程等研究議題,亦在西方世界形成重要學術傳統。然而,這個學術傳統的建立,有賴於長期累積之實證研究素材與多樣的理論框架選擇。以美國研究法律職業(the Legal Profession)的重要研究機構美國律師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 ABF)為例,其研究人員所進行的實證研究,自一九五〇年代以降,歷經三個重要發展階段:田野觀察期、理論建構期,與跨領域互動期。於ABF初建之時,研究者在缺乏有效理論引導的情況下,只能進行大量且隨機之田野調查,並在千頁零散的田野筆記中,挖掘可能的理論意涵。由於該機構早期研究在美國形塑近代刑事司法的過程中提供重大貢獻,ABF因而奠定了作為美國法律職業研究重鎮的地位。隨著法律職業相關理論的建構,從九〇年代開始,ABF的實證研究開始運用理論作為引導,設計研究架構與議題。而晚近ABF研究,更加深其社會科學跨領域之特色。
本單元所蒐錄的三篇文章,分別自不同的理論與觀察基點,鋪寫法律職業研究多層次的結構與靈活之學科發展動能,提供了台灣法律職業研究未來發展之重要藍圖。許菁芳以律師與律師工作為題,與西方世界重要理論對話,探討律師工作之結構與本質,並描述台灣律師職業之社會史,對於讀者了解台灣律師職業之生態、跨域互動、與身分形塑(所謂的「鬥士」精神),具有重要貢獻。簡士淳則以打造理想檢察官為主軸,將檢察官研究置於法律職業研究框架中,分析台灣檢察官多樣且獨特的職業社會化經驗,並探討檢察制度中的權力結構與人際互動機制。該文且指出,台灣檢察官「多元且混雜的職業形象」,是將來推動檢察改革所必須正視之難題。最後,沈伯洋的文章以警察執法場域作為切入點,與各種警察理論研究方法、文獻進行精彩對話,說明各種理論之優點與潛在缺失,以此建構出適合台灣警察執法研究之模型。該文在警察執法「可視」與「不可視」場域切換的視角下,提出了一套多面向的理論取徑與問題意識。
三篇文章反映出法律職業研究中,由「宏觀」至「微觀」的多樣研究可能,且點出在地實證素材與理論框架,對於建構法律職業研究學門之重要性。台灣法律職業研究,在不同世代(乃至於跨領域)學者的共同參與下,未來或許會呈現出與美國不同的發展途徑與階段。
第四單元:穿梭於外來/在地、西方/東方、連續/斷裂光譜的法律(陳韻如)
法律制度雖然通常被認為是在個別地域社會範圍之內制定與運作,但實際上並非與外界隔絕,也不是始終不變。具有「多源且多元」性格的台灣法,即是在長期與全球社會交流過程中嫁接新舊、拼貼融合,轉化變遷的複雜存在。身處台灣本土社會、承接這套法律制度的我們,須持續面對並反思,法律在空間上的變化(即,歐美日等外國法移植至台灣過程中的轉換以及所帶來的改變),也須關注法律在時間上的變化(即,台灣法歷時性的連續與斷裂)。
固有的漢人裁判理念與現代法體系如何互動?黃琴唐分析「情理法」觀念在傳統中國法裁判中的作用、內涵與結構,並探究在引入現代法體系的當下,這樣的觀念是如何經過轉換,進而展現在非法律人的法意識與秩序運作原理之中。外來法與在地社會的關係為何?陳韻如爬梳歐美內部、非西方的(後)殖民,與全球化之三個脈絡下的法律移植論爭,進而回到原點台灣追問:對於歷經多重法律移植的台灣而言,西方現代法律體制的引入究竟代表著強勢文化的入侵、徒勞無功的淮橘為枳,抑或(半)自主運用的法律改革資源?陳柏良則以社會運動者楊肇嘉的生命歷程與策略轉折為焦點,對於法律變遷進行長期歷時性的分析。他觀察跨越二戰前後,自一九二〇至一九五〇年代的台灣地方自治改革運動中的政治脈絡、制度特質、行動者策略,從歷史制度論視角,透視法律創設、延續與變遷的結構性與偶然性因子。
第五單元:法律怎麼說,我們怎麼聽(王曉丹)
不論是法律文件或法律語言,都是我們在透過法律進行溝通時的重要媒介,關於媒介與溝通,「說」與「聽」的能力與有效性,決定了法律及人的意識與能動性。所謂「說的能力」是指法律文件、法律語言以及法意識,可以完整描述糾紛並以此進一步解決糾紛,完成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所謂「聽的能力」是指法律文件、法律語言以及法意識,可以完整將現實轉譯為適當概念,以容納具有公平正義的價值思辨。
本單元三篇文章,分別討論了在法律的制定、實踐與生活中,「說」與「聽」的能力所扮演的角色。郭書琴希望提升法律「說的能力」以適當解決糾紛,她認為法律文件上的技術與限定性溝通,轉換了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義,原本保障「主婦婚」的美意無法達成,反而在小家庭經濟體的夫妻使用下成為失敗婚姻的「歹戲拖棚」。容邵武進一步剖析法律語言的權力關係,指出法律語言「說的方式」主要為線性的語言觀,強調合乎邏輯、前因後果,以致法律語言「聽的能力」被限定在單聲,如果欠缺「說的能力」或「聽的能力」將會導致事件與事物的意義遭到簡化。例如,許多跟公平正義相關的經驗,就是無法在法律面前「說出來」而成為「噤聲」(「說的能力」不好),或者許多具有重要價值意義的訊息,因為法律「聽不懂」而成為「異聲」(「聽的能力」不好)。王曉丹則聚焦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法意識,考察「聽的能力」:必須完整接收到社會現實的訊息,才能夠發展並完善認知模板,在行動中編織與改寫文化圖式,以重構「法律性」的意義與價值思辨;考察「說的能力」:必須啟動能動主體,在道德與責任感中驅動能動轉向,才能夠突破法律不平等結構,完成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
第六單元:法律與社會行動的可能(官曉薇)
法律從來不是靜止的,如同社會一樣,它會不斷發展、演變、轉化。法律不但形塑了社會,也被社會形塑;它被社會所改變,也被用來改變社會。在法律與社會變動的過程中,人們可能採取行動形塑法律、挑戰法律,也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改變社會。台灣民主化後,社會運動蓬勃發展,市民社會的立法行動和訴訟行動方興未艾,至今不曾減緩或停歇。在這樣的脈絡之下,我們可以觀察到台灣的法律與社會兩者間正以活潑、動態的生命力相互影響。究竟人民帶著如何之理論和意識框架進行社會行動,而這些社會行動又如何地挑戰了法律?而當越來越多社會運動選擇以法律行動作為手段來改變社會時,代表了什麽意涵?這些法律與社會行動又如何地影響了台灣的法學研究?
本單元的三個篇章,回應了這些法與社會研究中具有層次及深度的重要扣問。林志潔的文章以女性主義法學為觀察對象,探究女性主義法學如何洞察法律的父權角色,但也同時指出行動和改變的可能,不但以法律改革為行動的目標,更找出法律以外的協商行動,引發人們追求性別正義的動機。林志潔進一步爬梳我國婦女運動的發展,指出來自於西方的女性主義理論具有帶動台灣婦女運動之效果,也成為性別平等修法、改革之理論基礎。施慧玲的文章則記綠其如何以法律學者與社會行動者的身分,建立議題取向的家庭法律社會學論述模型,並在台灣變動中的家庭價值和結構中,應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野或方法,探求家庭與法律的價值以及社會實踐的多元樣貌。官曉薇的文章以法律動員的文獻地圖,探問以法律訴訟作為社會行動的策略,真的能改變社會嗎?她指出台灣社會運動者與團體近年來積極採取法律動員策略,且這樣的策略在法院端也受到了正面的回應,積極做成具社會改革意義的判決傾向,回頭促使社運團體更積極地採取法律動員策略。
活躍的公民社會是台灣的民主特色,台灣的法治發展和社會運動在世界的學術舞台上向來是被特別關注的對象,以法律與社會行動這個切入角度的研究,一方面回應了台灣社會民主化後的發展,另一方面也讓法律人和社會行動者能夠透過這些社會實踐的觀察和分析,回頭省思行動策略和果效的評估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