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司法工作:一線視角下的負擔課題與管理優化對策
出版:2024 年 8 月
作者:王曉丹、林俊儒、黃翊
⾯對司法負擔的棘⼿問題,最直接的解決⽅案就是增加員額,然⽽,這在臺灣卻困難重重。司法員額隸屬於《中央政府總員額法》,由⾏政院⼈事⾏政總處主管,增加員額需要⾏政院同意修正此法,並經⽴法院通過決議。這顯⽰出司法權的弱勢,甚至連⼈事員額也受到⾏政和⽴法的制約。司法權弱勢造就了今天的局⾯:⼀⽅⾯有千萬的增加員額的必要性,另⼀⽅⾯又苦無證成增加員額的雄辯。 司法案件量⼤,並不⼀定等同於⼀定要增加相當的法官⼈數,針對案件量⼤、司法⼯作量⾼與如何減輕負擔等議題,在學理上有「司法⽅法」和「管理⽅法」兩種不同的解讀。「司法⽅法」以公平正義為出發點,假設法官為⾃律的道德主體,會以崇⾼的德⾏致⼒於法律社群整體的精進。「司法⽅法」認為,司法負擔的危機主要歸因於來⾃外部的社會和經濟因素,案件數量和複雜性不斷增加,超過了法官⼈數的⼩幅增長。這種思路主張透過任命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和司法⼈員來解決危機。「司法⽅法」有個重要的假設:法官的動機是做好⼯作,當員額⼈數增加、每⼈案件量減少時,他們才能更完善地處理案件的細節。
另⼀⽅⾯,「管理⽅法」以經濟學為角度,假設法官是理性⽽⾃私的個體,增加⼈數不⼀定會提升整體效率,有可能使得勤勞的⼈還是很累,偷懶的⼈反⽽輕鬆。「管理⽅法」主張,法院堵塞在很⼤程度上是供給服務時的管理不善、效率低下、法律運作過時以及司法被動造成的。在這種解讀中,增加法院預算或任命新法官並不被視為有效的補救措施11。「管理⽅法」將法官視為部分受休閒偏好驅使的個⼈,當更多的法官被任命到案件量⼀定的法院時,個⼈效⽤最⼤化的法官會減少⼯作和增加休閒時間。「司法⽅法」與「管理⽅法」只是為了增進理解的理念類型,並非彼此互斥、⼆擇⼀、不可同時存在。 理想的司法應該是「司法⽅法」和「管理⽅法」的結合,前者透過公正審判提升民眾信賴,⽽後者則藉由強化審判效能獲取民眾認同,但是現實上遠遠更為複雜。臺灣社會仍有各種司法⼲涉與獨⽴的⿊箱爭論、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持續低迷,這些都讓司法過載與隨之⽽來的危機更難處理,其中所牽涉的不僅僅是司法可問責性的機制應如何改善的問題,更是民眾對司法合法正當性(legitimacy)認同的民主體制問題。若因為種種理由無法以「司法⽅法」(增加員額)救急,為了憲政民主⽽緊急採⽤「管理⽅法」提升效率的同時,也必須要⾯對司法信賴的議題,找到「司法⽅法」與「管理⽅法」的適當平衡。
過去,臺灣司法體系以「司法⽅法」為中⼼,不論是法學者或司法實務⼈員,皆將司法視為⼀個獨特的法律民主機構的任務,主責保障民眾權益⽽伸張正義,⽽不僅僅是⼀種服務或商品⽽已。司法院在近期參考西⽅法院的經驗,開始採⽤基於案件加權評估⽅法來評估⼈⼒和資源需求。這種⽅法具體體現在《建請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合理增加司法機關員額 司法院書⾯說明》(2024),司法院在該報告中,根據各類法院系統的法官⼯作時間、案件權重和每位法官的合理⼯作時數,提供⼀個衡量標準,確保司法資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計算⽅法是:將每種案件類型的年度案件數乘以相應的案件權重,然後將所有案件類型的⼯作量相加,之後將⼯作量除以法官的⼯作年值,以確定處理⼯作量所需的法官總⼈數。結果顯⽰,法官「合理需求⼈⼒」缺額⾼達 15,193⼈,其中「清理未結案件及迫切需求⼈⼒」缺額為5,536⼈15。過去與⾏政院⼈事⾏政總處進⾏⼈⼒需求的商議主要依賴個⼈關係、政治連結和對司法資源需求的主觀評估,在上述案件加權評估法中已經跨出重要的⼀步,加入了客觀數據。在爭取員額的⽬標下,除了再優化加權評估⽅法,並將之⽤在司法資源的分配決策之外,有必要在「司法⽅法」的基礎上加入「管理⽅法」的思維。
臺灣司法需要⼀個適當的分析架構,除了量化研究之外,還需要以質化研究找到平衡「司法⽅法」與「管理⽅法」的模式,以有效定義與解決司法負擔過⾼的問題,並制定適當的政策與實踐策略。這份計畫報告的問題意識如下:經過四⼗年的臺灣司法改⾰,既有的「司法⽅法」呈現出何種困境,應如何修正︖何種「管理⽅法」可以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提升效能︖怎樣評估這些⽅案對司法信賴的意義,以最好的⽅式推動︖能否在現狀的基礎上,整合「司法⽅法」與「管理⽅法」的分析架構,提出具體的司法改⾰政策建議︖
本計畫報告將指出,過去司法政策以細緻與擴⼤專業⼯作為主,在個體孤⽴的司法勞務與權威慣習的司法⽇常中,⼯作過載經常被忽略。研究成果主張,「司法⽅法」必須考量強化內部溝通的案件管理、⼯作⽅法優化與能量提升等「管理⽅法」,改變既有的⽋缺成本效率與形式主義的思維,以建構具有司法信賴的司法正義。報告最後提出,在問題解決、加強與民眾溝通、並促進當事⼈⾃主的司法信賴中,找到「司法⽅法」與「管理⽅法」的平衡⾏動。藉由構建⼀個剖析司法⼯作負擔的討論提綱,本計畫報告期盼⼀⽅⾯說服社會各界增加司法員額的必要性,另⼀⽅⾯有效評估至今的司法效能,提供將來政策的參考依據。





